第一,由于诊疗护理而产生的医疗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主要是指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产生的分歧或争议,相比较由于医疗事故而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更加值得医疗机构反思。
第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拥有包括医学研究权、人格尊严权、特殊干预权以及诊疗权等,而这其中的某一个权利跟患者有冲突,或者发生了医患之间的矛盾,都会引发诊疗护理的医疗纠纷。
第三,护士是治疗,护理计划的具体执行者,在病人的就医过程中,医师根据病人的病情拟定治疗方案后,其治疗措施主要是通过护士落实到病人身上,各辅助检查需要护士协助做好准备工作,药房的药物需护士送到病人的手中等等,可以说病人与医院各部门的关系都是通过护士建立起来的,护士与病人的关系最为直接、最为广泛,护患关系的直接性、广泛性决定了护理工作很容易引发纠纷。
第一,误解性医疗纠纷,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因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正确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但是有其它方面的过失,例如态度不好,解释不到位等等,患者之所以会和医方闹,主要是不明白自身的人身损害并非医疗过失造成的,所以对于医疗机构而言,解释就很重要,适当的解释,合理的安抚,就可以避免发生这种情况。
第二,发生误解性医疗纠纷,而医疗机构无法使患者平息愤怒的时候,医疗机构可以请卫生行政部门的和解委员会出面调解,跟患者讲清楚专业的医学知识,并且指出医疗意外的客观存在性。
第一,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第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而在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中,患者的确存在举证方面的障碍,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
第一,部分社会舆论及媒体误导,近年,当某些医疗纠纷发生时,有的舆论与新闻媒体肆意夸大医疗纠纷的负面影响,使病人产生错误认识,以致病人及家属误认为所有的医疗行为,如检查用药、治疗,都要经过病人了解同意,甚至病人可以自行点药,而一旦某些病人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特别当治疗效果不佳或病情恶化时,病人及家属容易与医方发生冲突,要求追究责任及赔偿。
第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进程缓慢,医药费的高昂问题一直是我国面对的一大难题,特别是当所需的医药费支出不断的上涨与工资收入不成正比的时候,人们容易有不平衡的心态,容易有埋怨,当他认为自己付出了高昂的费用却得不到对应的医疗服务时,就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第三,医院管理力度不够,随着医院各种服务项目的增加,医院没有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部分管理人员忙于应付上级检查、外出开会、处理日常事务,而对医疗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没有认真学习研究,所以一旦遇到医疗纠纷往往敷衍塞责,持"病人大闹多赔、小闹少赔、不闹不赔"的想法,使得社会上有些人产生了"要发财,找医院"的念头,想方设法找岔子,一旦达不到目的,又到处造舆论,使得越来越多的病人或家属为索赔而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另外,法院对某些医疗纠纷判决赔偿过高,成为病人及家属要求索赔的诱因和依据,也增加了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经济补偿”成了导致医疗纠纷的“导火线”。
第一,形成医闹,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全国各地的医疗纠纷数量逐年增长,一些地区医疗纠纷年增长率甚至达到50%,纠纷激化的强度也大,而且,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由原来简单的医患双方的民事纠纷发展到有社会组织介入的多方社会问题,甚至催生出专门替患者提供“闹医”服务的商业组织,医疗纠纷行为逐渐偏离医患双方理性争议的轨道,在纠纷中出现围堵医院、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等行为,而患者之所以选择“闹”的方式维权,根本原因在于现有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合法维权成本过于高昂以及非法索赔得不到惩处,而医闹一来,就会影响正常的就医秩序,甚至造成医院大面积堵塞,严重危害到医院的公共秩序。
第二,医疗纠纷会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从而使公众对医院失去信任感,虽然患者在碰到医疗纠纷,甚至是医疗事故的时候,可以请卫生行政部门协商,也可以诉讼法律,但由于医学复杂多样,患者很难了解全部,而在调解以及诉讼过程中,大量的医学知识充斥着患者的隔膜,会使其认为有失公允,特别是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往往不同的机构鉴定的结论不同,很难有信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