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卖过期食品的处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在餐饮单位发现过期食品,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在烹饪间、凉菜间等操作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视为正在使用的食品,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而在库房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则应当按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2012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相关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第八十六条规定。
对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应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9月30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食品处理区”的定义是:“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
由此可见,食品库房包括在“食品处理区”的范围内,在该餐馆库房内检查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豆瓣,并未明确标明不再继续使用,则应该视为违法经营行为。
餐饮店使用过期食材处罚标准:
餐饮店使用过期食材,餐馆的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饭店吃饭要注意的六件事:
1、避免在假期或者在周末晚上去饭店吃饭。由于客人太多,很多饭店的后厨都无法做到保质保量。
2、饭店工作几乎从没有病假。服务员不会因为有咽喉炎就呆在家里,而就是这些人在为你打点食物。
餐饮库存过期食品原料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项“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明确规定了餐饮服务属于食品经营。关于经营的概念,对于餐饮服务来说,从采购、贮存到使用整个环节都属于经营行为,不应该分开对待。酒店食品库房中贮存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过期食品危害不可忽视:
吃过期变质食品的危害虽然不是显而易见的,但危害是必然的。据了解,食物中毒分为生物型和化学型两大类。生物型中毒,是指过期食物受沙门氏菌、弧形杆菌、大肠杆菌等细菌感染,引发恶心、呕吐、腹泻甚至呼吸、循环衰竭等突发性疾病;此外,过期食物在受细菌感染的同时也有可能发生化学变化,产生黄曲霉素、亚硝胺、丙烯酰胺等物质,导致化学型中毒,诱发癌变、心血管疾病甚至基因突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