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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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交通事故

公交车交通事故致乘客伤亡的责任划分:

(1)如果是其它车辆的过错导致了交通事故,那么责任的主体肯定应该是对方车辆,将根据案情承担大部分责任;

(2)如果是客运车辆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那么赔偿责任的主体肯定是客运公司,而司机也将根据公司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是非人为原因导致交通事故,那么赔偿的责任主体更多的是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的相关条款来执行赔偿责任。

但是,客运公司作为提供给乘客客运服务的对象,不管是哪种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也无法避免其责任,因此,大部分时候是以客运公司为赔偿主体的。

公交车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当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才能减免公交公司的责任:

公交车交通事故致乘客伤亡的维权方法:

一、从《合同法》角度:受伤乘客只能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本身无重大过失或故意,所以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从《侵权法》角度: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肇事者和司机都存在过错,即都有责任的情况之下,两者属于共同侵权,乘客可以要求肇事者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至于肇事者和公交公司内部则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过错比例来承担责任。

事故赔偿应按责划分:

承运人在为乘客服务的过程中,乘客在车内发生意外事故的原因很多,应分清责任,理顺法律关系。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公交司机争道抢行、急停急转,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承运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承运人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公交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遇到违章行驶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受到伤害的,公交车队可先行医治乘客或赔付,然后追究肇事方责任;公交车在道路上突然遇到深坑或无法预见的危险情况(如道路积水下的深坑或没有井盖的井),由于公交车发生颠簸,致使乘客受到伤害的,公交车可在对乘客进行赔付之后,依据法律追究道路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公交车交通事故致乘客伤亡的索赔:

首先,从运输合同角度看,乘客乘坐公交车已与该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具有在约定时间内将旅客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公交车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应认定为该公司作为运输合同承运人存在违约行为。同时,《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如果因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乘客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情形,因此,公交公司基于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对乘客的损失应予赔偿。其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也可以从侵权角度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乘客若选择侵权之诉,则可以要求承保对方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交通事故过错方即该公司赔偿。

公交车交通事故致乘客伤亡的赔偿方式:

1、违约赔偿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公交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可以基于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公交车所在的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若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公交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损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若因为第三者的过错导致的,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后对第三者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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