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餐费

首页 > 知识 > 安全知识百科 > 生活维权 > 内容
天价餐费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对违法经营者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查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还可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下罚款。

若商家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则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店家处以拘留或罚款;若数额较大,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则应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虽然并未禁止经营者收取服务费。但是,收取该费用时,经营者必须在消费者消费前让其拥有知情权。消费者在高档饭店被收取服务费的情况普遍存在,但前提是消费者要有知情权,并且商家必须明确告知和提醒,且这个服务费必须是特殊场地使用、额外提供服务的收费,区别于餐饮花费。

并不是店家提前告知消费者有其他费用就不违法,而是要看收取的费用性质是否合法,是否是对消费者公平合理的收费规定。在服务费收取上,不应存在餐饮业利用其优势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服务的行为。与此同时,商家应该在最显著的位置张贴明示收取服务费等,而不能让消费者自己“留心”去找。

温馨提醒:

餐饮店收取天价餐费的维权方法:

消费者遭遇天价餐费,在与商家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可及时拨打12358进行举报,也可以向消协或工商局投诉。工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视具体情况,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或停业整顿。餐饮业属于竞争比较充分的行业,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做到明码标价,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强制消费,保障消费者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对于价格明显偏离价值的市场行为,物价部门有权在成本调查基础上,对商家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指导其合理定价,规范价格行为。

谨防餐饮业消费陷阱:

一是“时令价”模糊不清。海鲜、家禽、高价蔬菜,经营者往往在餐牌上标着“标时价”,消费者结账时才发现价格高得惊人。

二是优惠券限制多。一些酒楼以优惠代金券招徕生意。当消费者下次就餐并出示代金券时,店方则以“这种券只能在一天中某个时段使用”、“这种券只对某些菜品有效”等理由搪塞,并以代金券背后印制的“使用规则如有改动,恕不提前通知”“本券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条款开脱。

发表我的评论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
聚合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