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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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维权

常见的公交车维权问题:

1、乘客在公交车上突然发病。

2、由于司机急刹车,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

3、乘客上下车被车门夹伤。

4、公交司机野蛮驾驶。

5、公交车站点停靠。

6、公交司机辱骂乘客。

7、公交司机拒载。

8、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

公交车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当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才能减免公交公司的责任:

一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比如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具有特殊体质的乘客突然自己摔倒受伤的。

二是旅客有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乘客在车上自杀,或是自己将身体伸出车窗,结果甩出车外的等等。

公交车甩站的投诉方法:

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当市民发现类似问题时,请不要在驾驶员驾车过程中争吵,记住车号和时间,通过23549000、96196、12319三条热线反映,相关部门会给乘客满意的答复。
每一辆公交车上均安装有车载监控摄像,若该车司机遭到市民投诉,将会第一时间通过时能调度平台调取监控核查,一经核实,将会对该司机处以200-300元的罚款,以及扣除星级评分1-2分。星级评分是每一位公交车驾驶员的标准,主要评级包括安全、服务、秩序以及遭到投诉等内容,标准分90分,不得低于80分,低于80的将会被罚500元人民币。

公交车甩站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公交车甩站行为,建设部于2005年3月23日发布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中有明确规定,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等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虽然建设部的规章对公交车甩站及其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但规定毕竟需要人去遵守,而且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变通。对公交车甩站行为,至少应该在公交司机已确认该站无人上下车后才能甩站,如公交司机已确认无人在该站下车,而该站站台上也无任何人在候车或者该站无人要上车,在这种情况下甩站能够得到各方理解,也不会引起纠纷,这种情况下的甩站行为可以视为“善意甩站”。但实际情况则是司机确认是否有人要下车比较容易,但确认是否有人要上车则往往比较困难。一般比较谨慎的司机在到站时先减速,在确认无人要上车之后再加速离开,但也有一些司机因为态度和责任意识的问题,在尚未确认是否有人要上车的时候就疾驰而去,这种情况下的甩站行为显然属于“恶意甩站”,“恶意甩站”则不能得到大家的理解,特别是在站台候车的乘客,实践中打车追公交也往往是因公交车“恶意甩站”行为而造成。

公交车离站后乘客上车的危险:

公交公司规定,公交车路上不得随意停车,已经出站的车不得随意停下让乘客上车。公交车离站后乘客上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伤亡。

公交车乘客须知:

一、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

(一)须在指定的地点依次候乘,不准在车行道上和未设站点的地方候车,待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

(二)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公交车;年老体弱且行动不便的老人须有能力照顾的成人陪同照顾乘车。

(三)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

(四)乘坐车、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船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坐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损坏车辆设备、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坐公交车不给票,乘客可以向公交公司投诉。公交集团投诉科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为每辆公交车都配发了发票,这些发票都是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上面盖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上有代码和发票号码,在发票的下端还有交通客运业的专用章,全部都是正规的发票,并不会因为票价是一元钱而不给乘客车票。市民如果乘车需要发票报销,可以直接向公交车司机索要,如果乘客发现有的公交车上没有发票,可以进行投诉。

公交车安全乘车注意事项:

1、 不要在马路上挥手叫停公交车;

2、 选择好自己要乘坐的公交车线路,到公交站亭处排队依次上车;候车时一定要站在候车亭内候车,不要妨碍了公交车辆的正常靠站停车,从而危害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3、 上车前先看清公交车是哪一路,因为公交车的停靠站,往往是几路公交车同一个站台。如慌忙上车,容易乘错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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