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过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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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过度维权

第一,“以药养医”制度,在中国,不论制度还是人们的观念,都把医院当做一个公共服务机构,因此医生提供服务基本上是免费的,只有药品和器械这种消耗品才可以收费,而事实上,医院早就自负盈亏了,没有任何财政支持。医院要盈利,只能从药品和器械上做文章,所以,多做检查、多开药,甚至做不必要的手术,就成了提高收入的一种途径,而且在医生看来,这样一来,还能弥补错查、漏查现象,所以也就默认了这种制度。

第二,增加手术风险,我们都知道手术有风险,患者及其家属也知道,但是知道和接受是一回事,患者及其家属认为来医院就医,医生就要给我治好病,手术是有风险,但是医生不应该避免吗,这是很多患者及其家属的心思,而医生为了不承担手术中的风险,就会加大风险系数和压力给患者及其家属,让他们自行选择,或者说一定要签字,不管患者是否已经到了极危重的时刻,这就是医生过度维权的体现,为了让自己脱身,不顾患者的人身安全。

第一,很多医生为了不让自己有漏查、错查事件发生,就实施过度检查,而过度检查的结果就是损害本就不和睦的医患关系,有关法律法规也有规定,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就有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说明过度检查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而医务人员自恃患者不懂医,抱着宁愿多查,也不想漏查,让患者抓到维权的把柄,就开一堆的检查,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这就是医务人员过度维权的一种体现方式。

第二,医生为了维权,不让自己承担风险,就会把风险强加在患者及其家属身上,例如在手术前,增大手术风险,把本不该发生的并发症一并告知给患者及其家属,让他们自行选择,这在无形中加大了患者选择的难度,以致让他们害怕、恐惧,增加心理负担。

第一,医生在给患者诊疗过程中,因为医疗事故鉴定法规定了医生在鉴定过程的举症倒置制度,所以医生为了怕出现漏查、错查,怕被患者纠缠,所以就加大维权力度,形成高强度、高密集的检查,而如此一来,医患关系就会变得紧张,如果医生的过度检查造成患者的经济负担,患者认为没必要检查而投诉医生,医生有可能会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罚款。

第二,医生在给患者诊疗过程中,还会出现“防御性的医疗行为”即过度治疗,开具大量的药物,而医生这样做的目的很明显,一是为了不使自己陷入官司纠纷当中,二是有些医生为了吃回扣,收红包所致,而假如是由于医生的私心造就了过度治疗,而医生也从中拿到了红包或者经济利益,那么被患者投诉,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查裨话,医生不仅会被罚款,还有可能会被吊销医师执照或者停职审查的处罚。

第一,根据《侵权行为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及医疗措施的一般说明义务,医疗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队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因医疾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虚假诊断、证据或者治疗等违法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未告知患者病情的医疗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刑法中没有直接关于过度医疗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只是规定了医疗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可以转化为相应的犯罪行为,如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等。

第一,医生碰到过度维权的患者,一定要及时报警和汇报给医院管理层,让警察和上级管理层来处理,毕竟,纠纷是院方和患者之间的矛盾,虽然医生也有过失,或者没有过失,是患者强加的,但医生如果要向患者解释,也应有第三人在场,而且还应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这是最基本的底线,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可以享有的人身健康权。

第二,如果患者的过度维权让医生受伤,那么医生应立即找外科医生处理,然后保存相关的病历资料,待伤势稳定后就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或者刑警队报案,但是一定不能跟患者动手,因为法律规定,医生只有正当防卫权,并没有殴打患者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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