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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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四级医疗事故,主要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第二,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四级医疗事故的表现情形为: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第一,影响医院的形象,在公众的眼里,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医生是神圣的,而发生了医疗事故以后,特别是四级医疗事故,很容易让公众对医院的形象大打折扣,再加上患者一方大肆渲染,更是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多不良的影响,特别是有的新闻媒体的不当宣传,致社会对医院整体医疗质量和医德医风的误解,给医院带来不利的影响。

第二,影响医院的业务管理,医院的医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搞好医院的业务管理,但是,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的医务管理部门不得不花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接待来访者,调查事件真相,与患方协商处理意见,参与人民法院诉讼等,使本来应该加强的医疗业务管理职能大大削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质量的提高。

第三,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在发生四级医疗事故后,有些患者会不服自己的人身损害,也不服赔偿,所以会去大闹医院,让本来应该和谐就医的环境受到破坏。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四级医疗事故主要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具体表现情形为: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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