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道

首页 > 知识 > 安全知识百科 > 社区安全 > 内容
消防通道

作用一:消防通道就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生命通道,它是迅速扑救火灾、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减少火灾损失的重要前提,不能随便占用,必须时刻保持畅通。如果消防通道被占,将给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带来重大隐患。

作用二: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必经之路。

作用三:消防通道的畅通能使消防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灾情现场,有利于灭火、抢险、施救。

作用四:消防通道的畅通有理由各种消防设施设备的迅速运转。

有关规定表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占用消防通道产生的危害:

1、容易引发楼道起火安全事故。

2、消防通道堵塞,等于生命逃生通道堵塞。

3、不洁净的生活环境容易引来蟑螂、老鼠等四害,不利身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体。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单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个人存在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醒:消防通道是“生命通道”,保持小区“生命通道”的畅通,是确保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希望广大市民提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占用消防通道行为,还小区一个安全文明的环境。

据小编了解,消防通道是不能放垃圾桶的,因为会堵塞消防疏散通道,违反《消防法》第28条规定。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

单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个人存在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通道就是我们的救命通道,一定要保证它畅通无阻!当消防通道不畅通时,可以直接制止,可以报告物业公司,可以报告相关管理部门,总之,办法总比问题多,我们一定要为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据小编了解,消防通道被占用一般归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管理。

另外,如果有以下方面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也可以拨打96119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灾隐患举报投诉:

1、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

2、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7、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必要时还应设置与环形车道相连的中间车道,且道路设置应考虑大型车辆的转弯半径。

小区消防通道是为给火灾扑救工作创造方便条件,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应在小区高层建筑周围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当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合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为防止火灾时建筑构件塌落影响消防车道正常作业,消防车道距外墙宜为5m,至少达到3.5m宽,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上空4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并保持24小时畅通。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宜小于4m。消防车道与小区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据小编了解,如果发现小区内消防通道被占用,居民可以可以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将出警。另外,也可以拨打122向交警投诉,交警部门将联系车主挪车,如果拒不听从劝离,交警将予以处罚,并可以拖车。

各派出所民警在对住宅小区检查时应对占用消防通道的车辆拍照取证,并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车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告知单到当地派出所接受处罚,对在5个工作日内未到辖区派出所接受处罚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使用《传唤证》将其传唤到当地派出所接受处罚。

各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时,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辖区派出所备案;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辖区派出所所长审核,报消防大队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表我的评论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
聚合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