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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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修期

房屋保修期是指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房产也是商品的一种,所以也会存在有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保修期的说法。

房屋保修期是指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因此,业内人士特别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最好了解清楚国家有关房屋质保责任的规定和房屋不同部位的保修期。在收房时,购房者应该仔细询问开发商的质保条款,将开发商提供的质保书中的保修期限与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对照,如果发现质保书中的期限与国家相关规定不同,则要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维修。

房屋保修期是多长时间?下面对其介绍一下。

(一)开发商承诺业主的保修期较低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规定的各部位的较低保修期为:

1、屋面防水3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10、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二)施工方承诺开发商的保修期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较低保修期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较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较低保修期限。

房屋保修期是如何计算的?

房屋保修期的规定很复杂。我们举例来说,假设房屋于2002年1月1日竣工,而开发商于2003年1月1日向买受人交付使用,交付时施工单位对屋面防水的剩余保修期为4年,而《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较低保修期限3年低于该存续期,那么保修期应当认定为4年;如果开发商于2005年1月1日向买受人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对屋面防水的剩余保修期为2年,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3年的较低保修期,那么保修期应当认定为3年。买房人可与开发商协商延长保修期,但开发商不得要求缩短保修期。

据介绍,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不同的共用部位与设施设备保修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商品房管道的保修期定为两年。也就是说,房屋交付后两年内,管道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将由开发商出资负责维修;一旦过了保修期,就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从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看,最长保修期也只有8年。

不过,开发商要承担商品房各部位及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的责任,市建委今年出台新规定,要求开发商在物业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之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缴纳保修金。保修金是物业保修期内物业保修的保证金,原则上不得动用,日常发生的保修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另行支出。只有在建设单位违约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时,方可使用保修金,但原则上每年动用的保修金不得超过保修金总额的10%。新规中明确,只要开发商能够正常履行保修责任,其交纳的保修金在物业保修期满后可以退还。

房屋保修期时间的长短法律规定如下:

1、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房屋各部位的保修期

(1)房屋的屋面防水3年。

(2)房屋的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房屋的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房屋的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房屋的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房屋的管道堵塞2个月。

(7)房屋的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房屋的卫生洁具1年。

(9)房屋的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10)房屋的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2、施工方承诺开发商的保修期限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低保修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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