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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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以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由于诊疗行为专业性很强,患者可能并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令其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难度很大,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医疗纠纷赔偿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如果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对人损害的,虽然可能构成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例如非法行医给人造成损害的,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除医疗机构所属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以外,还包括医疗机构聘请外单位的医师、专家、临时坐诊的医务人员或进修、实习等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不得以医务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推脱责任,医疗机构因医疗设备故障等原因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第二,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必须有过失,包括错误诊断、开错药、不当手术等违背了医疗水准的过失行为,或者对患者推诿拒治、贻误治疗时机,对患者报告不予理踩、不按护理规范、不按时观察患者、不尽告知义务等,都属于医疗过失行为。

第一,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的存在: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

第二,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有相关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法律上所讲的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而实行过错的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第一,医疗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就是说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所谓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而医务人员则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第二,在医疗损害中,患者必须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假如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第一,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中,包括了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以及医疗产品损害的责任,其中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病人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对病人治疗措施的执行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有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的时候,没有对病人履行充分告知或说明其病情,没有给病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建议,没有保守和病人病情有关的秘密,或者没有取得病人的同意就采取某些医疗措施或者停止继续治疗等,从而违反职业良知或者医疗职业伦理上应该遵守的规则,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主要指的是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及血液和制品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纠纷,也就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一定的过错,导致了患者的人身损害,此类纠纷患者可用医疗损害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医方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纠纷,医方的告知说明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包括治疗前、治疗中、治疗后这三个阶段,应该将病人的病情、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病人,及时解答其咨询,使病人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及预后等方面的信息,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尊重病人知情权,同时应当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的后果的行为,如果在医疗活动中,因为医生没有尽到告知说明的义务而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则属于医疗侵犯,医务人员要对此负责任。

第三,因医方向患者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医方为患者输入的血液不合格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纠纷,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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