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统一的,也就是医疗单,法律要求法律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医疗事故是因过失引起的,我们在理解医疗事故时,不能简单的把医疗与事故相加,而是应该从诊治的过程去理解,即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都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作为一整体来体现它的内涵和外延的,它是一法律意义的概念,所以对它下定义就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正是基于此,法律才将医疗事故严格限定在因过失引起的医疗事件,而排除了因医疗单位故意引起的医疗事件。
第三,医疗事故是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不仅指某一行为的结果,而且也包括行为本身,所以医疗事故可能发生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该过程之后,传统的观点认为,医疗事故是发生于医疗单位在从事诊断、治疗、护理的过程中,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医疗事故的行为是发生于该过程中,但结果可能发生于该过程之外,而医疗事故是由行为和结果共同构成的。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主要是指医护人员在给患者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的情形。
第二,医疗人员必须要有行为上的过错,包括失职和技术过失,前者构成责任事故,后者构成技术事故。
第三,医疗人员的行为必须要有损害结果,即当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之情形发生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若医疗人员的过失仅导致病人病情延误恶化、精神伤害痛苦、财产损失,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四,医疗人员的行为和造成的损害结果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病人伤亡的,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若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仅是致害的近因或者是间接的原因,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二,在医疗事故的分类中,按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和四级医疗事故,有些地区的鉴定机构也有分为一、二、三级,因为各地区生活水平不一样,所以鉴定结果和患者能得到的赔偿也会不一样。
第三,由于涉及到患者的人身损害,也涉及到跟患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赔偿,所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责任,也就是细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由于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所以在事故鉴定中,相关机构会把这两者严格的区别开来。
第一,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此条规定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这种解决方式的根本特点在于:当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和医方不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介入其纠纷,只通过双方协商即可使纠纷得以化解。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只要医患双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既有利于双方互相谅解,不伤感情,减少精神损耗,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处理和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样做,最终有利于医疗事纠纷的及时解决,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患者缺乏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意识,很多患者及家属认为自己是医疗活动的亲历者,自己眼睛看到的就是证据,却没有固定证据的意识,诊疗初期,患者不可能在医院就诊时对医生的治疗过程和谈话进行录音、录像,纠纷产生后,医学会和法院以院方提交的病历作为主要证据进行核对、分析,许多当事人在案件审查阶段都提出病历记载与治疗时客观情况不符,但均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败诉后又心有不甘,难免怨天尤人,激化矛盾,这种现象的恶劣之处超出一案的成败,可能引发严重的公共信用危机。
第二,患者不相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因为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需要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由双方协商或法院依职权决定委托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同,鉴定结论是法院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医疗责任的关键证据之一,也是绝大多数医疗纠纷的焦点矛盾所在,据目前的资料来看,很多医疗事故鉴定出来的结果往往医生不是主要责任,所以患者就很难接受。
第一,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双方当事人就医疗事故可以进行的三种解决方式。
第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登记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争议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有数字显示,目前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达70%左右,但由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再加上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协议书漏洞较多的情况下,往往达成协议后双方再起争端,所以目前来讲,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比医患双方制作的协议有效果,也就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从目前情况看,这种办法能及时平息事态,稳定双方的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