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防止冤案发生?
1、从整体上严肃把握案件。可以说,任何案件都不是简单的、更不是孤立的。作为一个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和审理案件时,一定要从整体上严肃把握案件、从整体上弄清楚案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绝不能凭主观想象去办案。
2、把案件所有的细节逐个弄清楚。任何案件都是一个细节一个细节串联起来的,要对案件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就要理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就要把案件所有的细节逐个弄清楚,以便正确并成功破案。
3、仔细并反复分析案件的所有证据。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任何案件发生后都会留下或多或少的证据。作为一个专业办案人员和专业审案人员,一定要仔细并反复分析案件的所有证据。
4、仔细并反复分析案件所有有关联的人。案件的发生,都是与人有关的,都是在人的参与下才发生的。所以,司法人员在办案和审案时,一定要找出所有与案件有关联的人,并要仔细、反复分析案件所有有关联的人。
冤案国家赔偿标准如下: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冤假错案有什么差别?
一般说来,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我们把"错案"这个概念理解为包括"冤案"和"假案"的一个宽泛的概念,所有的"冤案"和"假案"某种意义上都是"错案",并习惯地被称为"冤假错案"。因此,这使得很多人把冤案、假案和错案混为一谈,认为冤案、假案即是错案,将三者完全等同起来,或是完全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区别。诚然,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区别。
对于那些无罪判有罪的无辜获罪者而言,无论是错案还是假案,皆因其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而获罪,所以都是冤案。而对于责任主体而言,即司法人员,冤案和假案都是错案。有学者将冤案、假案、错案之间的关系用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的主观状态加以说明:如果错案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工作失误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被告人纯属冤枉,则这起错案当属冤案;反之,若错案是有关人员故意制造,被告人被错误追究的,则这起错案当属假案。
冤案的消极影响有哪些?
1、对法律从业者的影响
不得不说,法律从业者是冤案最有发言权的人,反过来说冤案相较于其他群体来说对法律从业者的影响最大。冤案的发生可以反映出在当前的环境下司法制度的运行弊端,弊端的积累会引起法律从业者对这个职业的信心减少和不满。当法律从业者对法律的信心丧失殆尽,法律不被信仰,法律难以运行,国家制度就会形同虚设只是一纸空文,社会和平安定也只是执政者描绘的假象,那么执政者也将易主。
以法官职业为例,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冤案的发生是由于法庭的不独立所致。一些类似冤案的发生过程之后。笔者发现,冤案之所以能够在存在疑点和错误的情况下过关斩将,一路走下来,显然,从立案到审判终结的所有相关诉讼主体如公、检、法、辩护人以及对定罪施加了不当影响的某些党政部门、媒体等都可能负有一定的责任。只是程度不同、样态有别而已。但是,在所有的因素中,审判机关的疏漏和草率可说是最为致命的。因为在当今任何一个国家,都可能会出现警、检机关在打击犯罪的职业冲动下滥行追诉或者辩护律师因水平不高而辩护不力的现象,但警察的刑讯、检察官的错误追诉或者律师辩护的不到位,都应该能够通过公正的法庭审判获得矫正或者救济。
冤案平反后怎样申请国家赔偿?
受理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3、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③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
错案冤案怎样进行申诉?
1、向法院提出申诉;
2、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至于是选择向法院申诉,还是选择向检察院申诉,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正确选择。
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如果首选向法院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如直接向上一级或更高级别法院申诉,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情况法院会告知你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这种由上级法院交回终审法院审查,对于申诉人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因此,盲目越级申诉会浪费时间,如果是转回终审法院可能更浪费时间。
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