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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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

第一,直接的专利权侵权行为,这一类的侵权主要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第二,间接的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这一种侵权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1、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2、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专利侵权行为。 具体而言,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对于外观设计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因为专利涉及到专利发明创造的所有关系和流转关系,影响到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合法受让人、被许可人的权益;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为了防范来自各方面的侵犯,有必要运用立法手段设置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法律保护措施,确认权利,调整关系,维护秩序序,保障有关专利的各种权利的实现。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不论是专利权人还是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处理侵权案件,这种行政程序一般来讲比较简单,处理较为迅速,节省人力物力。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他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专利侵权后,其行为人要承担行政处罚,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第二,专利权被侵权后,行为人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民事法律主要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第三,专利权被侵权后,行为人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涉嫌专利侵权的话,那么其承担的是三方面的,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

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方式如下:

《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该条规定了三种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

1、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

3、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即法定赔偿。与商标侵权赔偿相比,专利侵权可以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来计算。高院规定第20条:“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专利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方式来计算侵权赔偿。在第一、第二种方式不能计算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第三种计算方式,如果第三种计算方式仍不能适用的话,那么再选择第四种计算方式,四种计算方式是有前后适用顺序的。

第一,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如果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二,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但是并不等于说,专利权人自申请之日起就已有了独占实施权,根据《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专利申请应当记过审查批准,由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才正式产生,专利权人才有禁止他人未经其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就发明专利而言,由于该发明的内容在作出授权决定前(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已经公布,申请人的竞争对手已有可能了解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内容,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威胁,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侵权人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专利权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有两种情况,包括:1、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专利权人的产品销售量下降而造成的损失;2、侵权人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使专利权人的产品销售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第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当无法确定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时,如专利权人尚未实施专利,也未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产品尚未大量生产及全面投入市场,而专利权人又不提供真实数额时,则应以侵权人侵权行为所获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第三,以侵权人生产的侵权产品总额乘以专利权人专利产品利润或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所得之数为赔偿额,在知道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总数,但不知其利润,或专利权人对侵权人所提供的利润表示异议、或侵权人所提供的利润与核查侵权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税收、原材料价格等情况后所得利润数相差甚大时,可以采取该种办法。

第一,停止侵权,此类民事责任处罚主要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如果在法院裁决时,行为人已经停止侵害,那么也就不存在再次停止的情况。

第二,消除影响,在专利侵权的实施过程中,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也就是由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由于该规定缺乏操作性,很难在司法实践中简单适用,2001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以下计算方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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