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侮辱罪构成的客体要件是对自然人侵犯了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因为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是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他人不得随意侵害或者污蔑。
第二,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侮辱,必然要在公众场合进行,否则达不到贬损他人人格或者名誉的后果,而侮辱的情节很严重,或者对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困扰,导致其精神失常等等,就构成了本罪。
第三,侮辱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则不构成本罪主体。
第四,侮辱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表现出来的敌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如果只是间接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立案,换言之,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在公共场合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构成本罪,法院也才会予以立案追究,例如用激烈的言语侮辱某人或者其亲属,造成其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割腕等极端后果的行为,都构成了侮辱罪。
第二,侮辱罪是告诉才会处理的犯罪,也就是需要受害人自诉,或者请近家属以及代理人或者代理律师叙述后,法院才会立案审查,只有在危害到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以及形象时,人民检察院才能提起公诉。
第三,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或者其队团体、社会组织、国家单位、企事业单位,则不构成本罪,不能以侮辱罪立案审查。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侮辱罪在司法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也就是必须要受害人自诉法院才会处理此类案件,如果受害人被恐吓或者威胁,无法自诉,也可以请代表律师或者近家属叙述,达到相关证据者,人民检察院就会依法起诉,法律之所以设置侮辱罪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多数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者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方式来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是说不告诉就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就不对这种犯罪提起诉讼。
第一,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之间的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才会以侮辱罪论处,一般的侮辱行为,情节轻策的,不以犯罪论处,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之间的侮辱对象不同,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侮辱的不仅有公民,还有法人,因为法人也享有名誉权,也会有被别人侵害的可能性,而侮辱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自然人,不可能是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法人等其它的社会团体。
第三,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之间的主观过错不同,侮辱罪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达到故意的意图,在明知会给受害人造成人格尊严或者名誉损害的情况下,依旧实施侮辱的手段,而一般侮辱违法行为除了主观过错,还可能存在过失侮辱,或者间接故意等过错。
第一,不管是侮辱罪还是侮辱妇女罪,必须是要特定的对象,也必须是要在公众场合实施恶劣的侮辱行径,以达到对妇女人格或者名誉的侮辱。
第二,侮辱妇女罪比起侮辱罪,行径更加恶劣,后果更加严重,例如张某怀疑其妻有外遇,先对其妻进行殴打,再强行拖回家,在回家途中还让其妻脱掉衣服,甚至还产生用烟头烧阴部等侮辱行为,这样的行为应该确定为侮辱妇女罪,因为行为人侵犯的是妇女的人格或者名誉,且公然暴露了妇女身体的隐私,在主观方面出于报复泄愤而故意脱光妻子的衣服,让其裸体游街,达到侮辱的目的。
第三,如果丈夫在公众的场合下跟妻子吵架,使用侮辱性的言论,那么其行为只能定为侮辱罪的一种,因为丈夫没有实施流氓性的侮辱行为,也没有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