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商标权的转让权,指的是商标权人将依法享有的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在转让过程中,商标权人可以收费合理的费用,也可以无偿转让商标给他人。
第二,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签订转让协议时,转让人必须保证自己是商标的所有人,说明在签约前曾向哪些人发放过何种类型的商标使用许可,以及原使用许可合同中对商标权所有人之义务的规定,如果原使用许可合同规定商标权所有人不得将其商标权转让他人,则商标权人就没有资格订立转让合同。
第三,商标注册人在转让商标权时,应一同转让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如果没有一同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须向商标局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
2、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
3、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按规定交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
5、如果委托专业机构申请还要需交纳部分费用(规费由委托机构定收);
第二,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的转让申请后十五日内发出《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而转让的双方当事人自确立申请日起三到四个月可以收到转让《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需跟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
第三,如果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那么商标局审查核准后发布公告并由代理人向转让商标受让人发送《商标注册证》,如果申请人是直接办理注册转让申请的,那么转让注册受让人应在接到《转让注册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
第一,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份合法、有效的商标转让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转让双方的名称、主体资格证明、地址、联络方式等;
2、被转让商标的详细资料;
3、商标的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4、商标转让人的权利与义务;
5、商标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
6、合同的解除;
7、纠纷的处理方式;
8、其他约定事宜;
9、双方签字盖章。
第二,很多企业因为怕麻烦,都喜欢找商标代理公司代为办理商标转让事宜,但由于商标转让协议涉及了双方当事人很多的约定事项,许多商标代理公司只想赚钱又怕麻烦、怕招风险,或者根本就不想为客户考虑规避排除风险,甚至根本就不懂法律,因此往往有意采取最简单的协议方式,或者采取阴阳协议方式(即同时签订两份商标转让协议,一份双方协议用,一份报商标局用),这样就会给商标转让留下很多隐患,所以作为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清楚其中的风险以及约定的事项,不能随意签字,因为一旦签字,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第一,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为转让的注册商标申请不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第二,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注册人除外)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商标权利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如果需要补正申请资料的,商标局给出让方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出让方,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第一,在初审阶段尚未注册的商标不允许被转让,也就是商标权尚未形成,谈何转让呢。
第二,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及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换言之,已经过期的或者不存在的商标,又如何有转让一说呢。
第三,他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也无法实施商标转让权利,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制度被简称为“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第四,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商标也无法行使转让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