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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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

第一,著作权以保护作者权益为首先的原则,也就是不仅保护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也保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第二,著作权的实施,也为了鼓励优秀的作品来传世或者说让发扬年轻的作者敢于创新,勇于创新的精神。

第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它既重视作者权益与公众利益的协调一致,又在尊重和保护作者权益的前提下,对其规定了一些必要的限制,这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作者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实施其特有的权利。

第四,我国的《著作权法》与国际著作权法的法律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这也是为了保护国际友人的作品最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权利和利益。

第一,著作权保护作者应享有的人身权利,具体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不受他人的侵犯。

第二,著作权保护作者应享有的财产权利,具体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第三,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所保护的作者应享有的人身权利是作者独享,在作者死后,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而言,它不能被转让、剥夺或者继承;而作者应享有的财产权利,在作者死后,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它第三者继承,依法享有作者死后五十年内的经济利益,截止于作者死后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这些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复制,一般来说,所保护的主要作品是:文学作品、绘画作品、符号作品、影像作品、工艺美术品等立体作品、表演作品、音像作品等以及激光唱盘、多媒体等新的作品形式。

第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创造作品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包括公民、法人、以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的作品的作者、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外国人以及著作权所保护的文学创造作品期限时间已到的属于国家和社会的创作作品。

第三,如果公民任意盗版他人的文学作品,情节轻的必须要对原作者登报赔礼道歉,并且消除盗版此作品后的消极影响,如果情节很严重的,则触犯了刑事责任,按照侵犯著作权法来进行处罚。

第一,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都享有著作权。

第三,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第四,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一,如果创作作品的作者为公民的话,那么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的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如果创作作品的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话,那么著作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第三,如果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像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或者摄影作品,那么著作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第四,如果是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的五十年,所谓的作者“身份不明”,一般指的是作品因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法定的身份,如果在五十年内确定了作者,那么著作权也按规定给予保护。

第一,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言之,违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包括违反了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委规章在内,例如宣传色情、暴力、提倡国家分裂等作品。

第二,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值得注意的事,官方的正式译文指的不是学者自己或者某个机构自己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的翻译,后者是受著作权的保护。

第三,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的保护,因为它只是陈述事实,不是创作性的作品,但是报刊、电视台等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时,仍应当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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