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确认是否真的被侵权,专利纠纷跟民事侵权案件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专业性非常强,需要将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与授权专利文件的技术进行比对,以确定被告实施的行为是否侵权,侵权比对是确定被告双方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关键,因此,专业的专利技术比对在整个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比对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整个诉讼的结果,而侵权比对中涉及到的各种原则的运用,其他非专业人员难以做到应用自如,而侵权与否的结果,往往取决在比对中某一原则的合理应用。
第二,在确认侵权属实后,企业应合理布局专利以及侵权方案,对专利进行合理的布局,是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有效方法,而这种合理的布局包括:了解主要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在产品设计、投产上作相应规避,对于自主开发的新产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申请专利保护等等。
第一,很多企业在研制新产品时,都会模仿国内外领先品牌的产品,想以此来获得消费者的青睐,但其实这样做是不可行的,一不小心就会引发专利侵权纠纷,而企业一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将会面临承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产品被查封或扣押等不利后果。
第二,企业不管是改进产品功能,还是完全独创地开发新产品,事先都应该进行周密的调查,这是非常关键的,如果自己研发的产品,早已经被他人申请了专利,那样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还会让企业卷入到侵权纠纷案中。
第三,企业在研发之前应确定重点研发的技术内容,避免同时进行过多的研发工作,分散技术力量,无法实现预期目标。
第四,企业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如果确实遇到了无法绕开的专利障碍,可以根据需要,向专利权人寻求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者转让。
第一,理论上侵权风险的评估,一般情况下,针对产品的侵权风险评估,是要对此款产品技术领域内的专利情况进行调研,找出和企业自有产品的技术创新点关联度较大的专利,将企业自有的产品和对比专利中独立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并判断企业产品的侵犯此件专利的可能性。
第二,败诉的可能性分析,经过理论分析,如果认为存在侵权的情况,应考虑若专利权人发动诉讼,作为被告败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很多侵权诉讼并非以被告的败诉为结局,在评估败诉的可能性时,除了注意前面所述的理论上的侵权可能性的判定,还要充分考虑专利权人搜集证据的可能性和手段、自己是否持有对方正在实施的专利技术,或者自己的技术更能适应市场需求,争求和对方达成交叉许可的可能性等。
第一,要先判断以及确认行为人是否已经侵犯了专利,包括:1、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这就要求企业要重新检查自己专利的有效性以及存在性;2、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4、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第二,确定了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就要快速收集证据,包括收集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等。
第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销售行为是属于专利侵权行为,一般来说,销售的时候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的行为,都属于此类侵权行为。
第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但如果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第三,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也就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但如果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第一,小企业在碰到专利被侵权时,可以寻求法律的建议,这样做的目的是看侵权行为是否属实及涉嫌侵权人是否可能拥有某种侵权防御措施,例如,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否落入权利人相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嫌侵权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在先使用的行为,亦或侵权人发现现有技术,如果证明侵权人的专利或设计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那么他的行为就没有构成专利或外观设计侵权。
第二,如果侵权行为属实,作为企业负责人,在采取行动前可以给侵权人写警告信,也可以说是停止侵权警告函,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引起侵权者对此事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信函的措辞须非常谨慎,因为它很容易被认为是毫无根据的侵权威胁,如果是这样,侵权人就可以主动反诉知识产权所有者,即向法院提起自己受到威胁,进而变被动为主动,扭转各方地位,使专利权人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联系侵权人之前获取专业人士的法律建议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