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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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

第一,人格权包含生命健康权,也就是自然人享受生命健康权,禁止任何人来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自体健康。

第二,人格权包括姓名权,也就是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法人享受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三,人格权包括肖像权,存在于世上的自然人都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第四,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第五,人格权包括信用权,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第一,主体普遍性,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且公民与公民之间一律平等。

第二,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意义上大胆加以修饰、诠释以及表达,而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利标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以正向推动的条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诠释和阐述是大势所趋。

第三,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也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完全诠释和区分开来。

第一,人格权伴随着民事主体存在,也就是民事主体一出生就享有人格权,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享受着人格权所带来的权利和尊严,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人格权具有固有性、非财产性、对世性和支配性等法律特征,从内容上讲,人格权具有控制、利用等权能。

第二,人格权不能转让和抛弃,在我们的生命历程中,人格权是我们可以单独享有,不能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是与我们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第三,人格权是维护我们作为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须具备的权利,作为民事主体,如果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那就无法行驶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无法享有人格权,而在拥有人格权以后,才能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和自由,换言之,如果民事主体不享有最基本的人格权,那就不可能作为民事主体存在,也就是不能做为“人”而存在于世上。

第一,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在这点上,人格权与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生命相伴,就人格权而言,无所谓权利的取得,例如姓名权,权利人对某一姓名取得姓名权,那么这个名字就是他从出生就享有的专用姓名的权利。

第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是专属权,或一身专属权,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也和权利能力一样,不得抛弃、不得由他人代拉行使、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公民的人身相分离。

第三,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是绝对权,具排他性、对世性,人格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人格权被侵害时,有像物权被侵害时一样的各种请求权。

第一,权利人在行使生命健康权时,不得以行使生命权为借口主动进行售让生命、以命偿债、自杀或者授权他人杀害自己、代为承受死刑等行为,而只是享有在权利受侵害时被动地采取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自助行为以及请求司法保护以维护其生命安全的权利。

第二,公民有权自主决定、专有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更改姓名须满足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度,并且更改后的姓名需符合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因为法律不允许公民随意更改姓名。

第三,人格权指出自然人的婚姻自主权,而我国婚姻法规定必须是一夫一妻制,并且要满足法定婚龄,而在某些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法律不予承认,而离婚自主权则要求诉讼的双方满足法定的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并且在女方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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