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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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格权

第一,《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也等同于上述规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第一,在侵害他人人格权构成侮辱罪,并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在侵害他人人格权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在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一般程度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发、法人的名誉,法院会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赠礼道歉,并且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

第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被侵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被侵害方诉讼法庭,向侵害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必须要出具与案件相关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当做证据使用的证物和证言才具有证据效力,在这里要注意,出具的证件和证言必须要与案件相符,而不是与事实相符,只要不涉及案件的证物和证言,在法律上都不会被采纳,所以在要求赔偿的时候,提交证据很重要,而且必须是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才可以呈上法庭。

第三,赔偿损失可分为现金赔偿和精神赔偿,而精神赔偿除了可以要求对方赠礼道歉外,还可以根据侵害的程度和受到的伤害来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一般来说,民事诉讼可要求一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现金赔偿。

第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如果人格权被侵害,可以在侵害过程中要求停止侵害,恢复自己的名誉,但是前提必须要录下视频资料,或者收集一切关于人格权被侵害的纸质证据,一切法律依据来源于证据,在对方不听劝告,继续侵害人格权的,有权要求其进行赔偿,如果是身体某方面被致伤、致残,那么根据医院的鉴定结果,赔偿医药费以及精神赔偿费,因为精神赔偿是个广义的范围,无法定义金额,目前来说,在有证据的前提下,可以提出一千元至五万元的赔偿金。

第一,证明原告是当事人主体的证据。

第二,证明被告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式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在已经存在的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证明材料,因为人格权是广义上对于民事主体权利人的统称,所以还需要提供哪种人格权被侵害的证明材料,如果是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还必须要提供新闻媒体、书刊对原告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第三,在被告侵害过程中,原告已经进行了劝告和制止,但是被告还在继续侵害原告人格权的证明材料,这里请注意,一定要提供原告已经知晓侵害事实,并且已经向被告告之,希望其立刻停止侵害,并进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行为,但被告还是继续先前的侵害,要出示书面的证明材料,而且还应有具体的证明人,才能构成既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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