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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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

第一,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即程度法或者实体法。

第二,商标可以是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而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种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第三,三维标志的商标,也叫做立体商标,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第一,商标作为知识产权是有地域限制的,但是这个地域的范围很广,一般以国家或地区为界,主要由商标法的法律保护范围决定,例如:我国企业在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就受我国《商标法》和其它法律的保护。

第二,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联盟国家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当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和今后可能授予其国民的各种利益,但不得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各项权利。因此,他们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适用的条件和手续,就应当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他们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也就是说,该公约成员国国民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的权利,我国国民到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也享有各该成员国国民的同等的待遇。

第一,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对商标的保护可以让企业信誉、企业形象得到保护。

第二,商标具有专有使用权,受《商标法》的保护,是一种知识产权。注册一个商标和购买一个商标都是要花费一定的金额,而保护商标不为他人所用其实也是保护了个人财产不受他人的侵犯,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

第三,每个著名品牌的确立,商标都是同时成了一个升值的商品,当企业升级为大品牌公司的时候,商标也同时提升了价值,这也是商标的预期价值,保护商标也是保护企业的拓展之路。

第四,保护商标也是为了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打造品牌效应,或者说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树立品牌形象。

第一,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商标侵权和商标犯罪的行为,从而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以维护国家商标管理秩序的制度,对于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工商部门会予以查处,个人可以起诉侵权,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商标保护有两种方式:1、由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主动行使权力对主管辖区内发生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依法查处;2、由企业、个人向上述两个权力部门举报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或由相关商标使用权人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

第三,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但是续展必须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第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变均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商标网》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申请。

第三,企业也应充分利用销售网点作为商标的维权阵地,主动培训相关销售人员,通过销售人员加强周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侵权线索,提高维权效果。

第四,企业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及时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搜集并以公证方式固定证据,包括侵权商品及商标标识、销售合同及凭证、生产、销售、贮运场所照片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据。

第五,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等方式处理,而在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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