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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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销

第一,商标注册人如果不再需要此商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可以是整体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第二,商标权人如果在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商标予以注销,这是商标局鉴于注册商标已经失效的事实做出的注销行为,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第三,商标权人如果死亡或者终止,那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的,应当提交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自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第一,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如果想注销使用中的商标,必须要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商标注册人应签字并按要求加盖公章,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商标注册人如果申请商标的所有商品均作废,则原《商标注册证》也作废,如果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如果因为企业倒闭等原因而要求注销其商标的,可以由所在地工商部门向商标局申请注销,不用再另行办理。

第一,因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这六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再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则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因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的,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第三,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第一、商标注销后可以重新申请,是主动行为,但商标撤销后不能再申请,是被动的撤销,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如果商标注册人决定不再使用此商标时,也可主动申请注销,但是商标撤销则不一样,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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