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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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纠纷

第一,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专利法》第八条还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因为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均属于专利纠纷案件,是属于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对于这类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必须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不是诉讼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应以当事人未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而拒绝受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

第二,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利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执行,即可以作为第一审法院的是: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2、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3、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然后才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此为第二审法院。

第一,专利申请权纠纷,也就是当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或申请阶段,当事人之间就谁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而发生争议,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第一,严格说来,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程序并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定程序,而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千规定》中写明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但由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也能得知当事人可以就专利申晴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类由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纠纷案件的程序称为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程序。

第二,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一样属于由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专利程序,而该程序的启动需要满足请求和费用这两个条件。

第三,《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并没有规定专利权属诉讼的时效,但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未另行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同样超过该诉讼时效的,原告只丧失胜诉权,并不妨碍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和专利权属纠纷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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