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是指行为人将他人已经使用尚未注册的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或将已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或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先注册的行为,以及将他人已经形成的其他在先权利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抢注商标的行为是违法的。商标抢注行为是一个非法律术语,其没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人们使用“商标抢注行为”时也是各取所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其含义近似的称谓还有“恶意抢注”等。
现在社会抢注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申请人将他人已经使用,但是并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注册,这就是所说的抢注商标,实际上这已经造成了违法的行为,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应该通过法律维护社会的正确秩序,将商标抢注行为的根本杜绝。
商标抢注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商标抢注是指抢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商标抢注既包括以上情形,还包括抢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称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1、 跨类目抢注
商标注册有类别之分,如果是同个类目,就会被拒绝,但是如果是跨度大的类别,就可以注册成功。
2、 跨站点抢注
商标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只在注册地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义务。如需多站点布局,一定要提前注册相应国家的商标,避免被抢注,陷入被动局面。
3、 商标域名抢注
域名申请没有任何审查程序,所以要重视。
如何预防商标抢注?
1、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
1、 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由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权益、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以及没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致使本来已经不堪重负的商标审查人员和司法人员雪上加霜,严重降低了商标审查和诉讼效率。我国商标申请量和保有量已经连续十年世界第一,目前仍以每年超过1O%的速度增长。由于商标审查期限长,在先的商标障碍多,致使正常的商标申请变得困难,由此影响到正常商标秩序的建立。
2、 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常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恶意抢注商标的实质是对他人商誉或声誉的盗用,或者对公共资源的非法占用,必然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了应对恶意抢注商标,企业或者高价回购,或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解决诉讼,或者事先注册大量的所谓“防御商标”,造成经济资源的无端浪费。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影响到正当经营者对商标知名度的培育,阻碍甚至扼杀知名品牌的形成。
我国《商标法》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2、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3、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4、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5、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1、 对恶意投诉者进行警告,如果恶意投诉者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将追究投诉者的法律责任,使投诉者不敢利用隐蔽的身份造谣滋事,扰乱商家的正常经营。
2、 选择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其实,恶意投诉者本身存在恶意,并不敢正大光明地主张权利,与被投诉的商家相比其更不愿意到法院诉讼,因此,无须担心诉讼带来的不利后果,更不能选择私了,正确的处理方式就是走法律途径,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将纠纷交给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毕竟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而一般商家无力应对这样的问题,请律师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如果真正构成侵权,也必须等待法律的确认,以法律的处理结果为准。
“恶意商标”人的一大特点是同时注册大量商标,利用商标的广泛覆盖性,以概率的形式谋取利益。而我国《商标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商标的数量并没有规定,致使恶意申请人以极低的成本大量注册并占有商标,造成普遍性危害后果,对此,《商标法》应作出积极回应,一个商事主体注册商标必须贯彻必要性原则,限制同一注册商标的数量,堵塞恶意注册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