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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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

第一,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独有的权利,换言之,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在其注册核准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获取合法的经济利益,以及利用注册商标进行相应的广告宣传,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第二,商标专用权也可以让商标所有者用来收益,即许可权,也就是商标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许可人获得对价或报酬的权利,当然,这种许可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可生效。

第三,商标专用权还可以让商标所有者行使处分,包括转让权、出资、质押以及抛弃所注册登记的商标。

第一,商标专用权,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保护保护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二,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也有规定,如果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专用权虽然有使用时间的限制,但是续展次数无限制,企业可以每十年申请一次续展,可以连续展,这也是法律为了保护企业所应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第一,商标权利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换言之,每个国家对他国授予的商标权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例如一个美国的企业产品进入中国,但未在中国注册,那么这个商标尽管在美国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我国却不受保护,这个商标若在我国使用的话就视为未注册商标,如果同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话,则将被禁止使用。反过来也一样,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若不在其他国家注册的话,该商标在其他国家就得不到保护,所以企业若有志于将其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就应当及时在产品所出口的国家进行商标注册。

第二,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也只能在哪人国家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因此,企业要使其商标权在所销售的国家获得保护,扩大商标权利的地域性,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就目前而言,企业想要在未注册商标的国家行使商标权,必须要重新进行商标注册或者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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