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未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来计算。
第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换言之,权利人应当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起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一,著作权具有人身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也就是作者可以决定此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第二,著作权具有财产权,也就是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
第三,为避免立法的滞后,《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个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于这些财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对著作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第一,著作权保护作者的作品和利益不受他人侵犯,主要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财产权利的使用权主要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第二,著作权人也可以许可他人来使用自己产品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权利,即许可使用权,并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相关的报酬。
第三,著作权人也可以把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并以此获取一定的报酬,值得注意的事,著作权人只可能转让作品的使用权,不可转让著作权的人身权利。
第四,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还包括获得报酬权,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者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通常来讲,获得报酬权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者转让权中派生出来的财产权,是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者转让权必然包含的内容,但获得报酬权有时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并非完全属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者转让权的附属权利,而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报酬,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一,诉讼保全,所谓的诉讼保全,指的是诉前证据保全,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由于网络上的信息可以随时复制、更改或删除,网络证据极有可能灭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若遇到侵权,可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固定、保全网络上的侵权证据,但是,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能会受到提供担保、限期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约束。
第二,公证保全,也就是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证据保全,具体方式为公证机关对网络上的相关信息逐一打印并将取得证据的过程予以详细记录,形成一份客观完整的公证书,公证取证时,如果遇到图形、图像等声像文件,还会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固定,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客观性,在必要时,公证员可以出庭质证,由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证明其效力已为法律所肯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法院直接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因此,公证保全已经日益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当事人青睐的取证方式。
第一,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二,在公民死亡后,其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依法按照继承法转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第三,合作作品的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一,调解,调解是指在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第二,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共有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和精神上的名誉,大家都有权分享,在共同共有时,各方之分享均等,在按份共有时,对经济收益应根据各按份共有人的应有份额的比例分配,对于著作权共有而产生的应付费用和其他法律义务,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分担或按份额分担。
第二,当共有著作权被他人肆意侵害时,共有著作权人都应站起来维护属于大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就是任何一个共有人都有权单独对侵术行为提起诉讼,这种诉讼是一种必要的共同诉讼,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其中一个共有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共有人许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