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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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

第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或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而确定专利保护的内容,主要以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范围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认可的。

第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申请外观设计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照片,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侵权,相同的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功能相同,相似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具体功能有所不同。

第一,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例如产品的制造方法或工艺、材料的配方、药品的配方等,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二,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凡是产品结构、形状或者结构和形状相结合,都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三,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主要是指的产品的外表,例如工艺品、包装箱、包装袋、包装盒都是属于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有个性有显著特征的都是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一,专利被侵权后,权利人可以带着相关证据请求行政保护,因为法律是讲求证据为事实依据,所以证据很重要,有了侵权的证据后就可以向国家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寻求行政保护,相关部门可以强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有权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和工具,给权利人及时的救济,对于假冒专利的行为除了可以要求停止销售带有专利标识的产品外,还可销毁专利标识并处以罚款。

第二,在行政保护无法得到应有的效果之后,权利人还可以就侵权纠纷诉讼司法程序,只要有侵权人侵犯专利的明显证据,就可以起诉他,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偿侵权时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在诉讼法律过程中所造成的合理开支。

第一,程序条件,也就是程序上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已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已经获得授权。

第二,实体条件,也就是专利文件,包括公告文本和公布文本,还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顾名思义,权利要求书指要求获得法律保护范围的文件,且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权利要求的内容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此基础上,还包括他人实施技术落入公告文本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中和他人实施技术落入公布文本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中这两个条件。

第一,中心限定制原则,此项原则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

第二,周边限定制原则,此项原则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因为文字在书写格式以及语句方面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

第三,折衷原则,此项原则介于周边限定原则和中心限定原则之间,它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目前,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的撰写,我国在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基本也是采用了折衷原则。

第一,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其时效期间是两年,一般情况下,时效是从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时效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二,发明专利从公布申请到授予专利权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对于在此期间使用发明而未支付使用费的行为,如果按照一般情况那样规定以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行为之日起计算时效,则可能大部分都会超过两年的时间,这显然就不能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针对这种现象,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就规定了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可以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时效,但如果专利权人实际上是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在临时保护期内使用了其发明,则依然以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来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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