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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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

第一,在专利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第二,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著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第三,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而适于工业上应用,可以认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的要求。

第四,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的外观形状,主要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产品的六视图:上视图、下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前视图、后视图,这是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

第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的外观图案,主要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产品的外观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

第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的色彩,主要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第一,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二,专利保护年限的确定,主要还是考虑到技术更新的速度,因为专利权也是工业产权,对其进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业及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而不是为了阻碍科学进步,而从法理上说,任何一种权利,包括专利权,既然赋予其权利,必然同时限制其滥用,权利用尽的专利,从此成为公知技术,成为人类的共同智慧财产,因此,限制专利权的期限,既是对技术变革的推进,又是对发明本身的奖励。

第一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主要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第二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认定的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可以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那么我们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第一,判定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主要是从被控专利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上来比对,看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二,认定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似,要以一般消费者的判断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产品通过不同于同类产品且富有美感的外观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获得市场利益的回报,因此,关于侵权诉讼中外观设计近似性的判断,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

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方式如下:

《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该条规定了三种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

1、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

3、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即法定赔偿。与商标侵权赔偿相比,专利侵权可以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来计算。高院规定第20条:“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专利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方式来计算侵权赔偿。在第一、第二种方式不能计算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第三种计算方式,如果第三种计算方式仍不能适用的话,那么再选择第四种计算方式,四种计算方式是有前后适用顺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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