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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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

第一,专利权人拥有制造权,主要指的是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第二,专利权人拥有使用权,这里所谓的使用权,主要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专利方法的使用权,非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第三,专利权人拥有许诺销售权,这种权利一般指的是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包括通过广告、订单、发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这是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才设立的权利,第三次修改时则将许诺销售权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扩展到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专利权人拥有销售权,主要是指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专利权人的销售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不管是专利权人自己销售,还是许可他人销售,其第一次销售行为受法律保护,但产品首次售出后,则销售权用尽。

第一种情况,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这类创造一般来说,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也就是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二种情况,非职务发明创造,却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但是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就从法定,一般来说,专利权人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三种情况,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一,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则会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即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2、专利申请中也会存在不合法的情形,例如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或者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又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等等;3、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或者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4、也有重复授权的情况,例如两个及以上的发明人共同创造了一件产品,但只有其中一人申请了专利权,而在另外几人的请求下,国家专利局可以对已经获取到的专利宣告无效。

第一,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某种原因专利权失效,专利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无形财产权,期限届满,权利便依法终止,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二十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十年,专利权终止以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的利用。

第二,某些专利权人由于不愿维持现有的专利或者自愿将其发明创造贡献给全社会,可以声明放弃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也会在期限届满前可能终止,放弃声明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而相关的法律也有规定,放弃专利权只允许放弃全部专利权,不允许放弃部分专利权。一件专利有两名以上的专利权人时,放弃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并在声明或其他文件上签章,两名以上的专利权人中,有一个或者部分专利权人要求放弃专利权的,应当通过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改变专利权人。

第一,专利权人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第二,专利权人因为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第三,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附具有关证明,还要缴纳恢复费和专利的年费。

第四,一般来说,专利局在发出《终止通知书》时,会给专利权人一个合理期限,即两个月来提出恢复权利的申请,专利权人逾期不申请,专利权最终丧失,除非专利权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逾期,不可抗力无庸赘述以及正当理由主要是指专利权人穷尽了所有可能办法仍不能按期申请的情况。

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专利侵权行为。 具体而言,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对于外观设计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因为专利涉及到专利发明创造的所有关系和流转关系,影响到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合法受让人、被许可人的权益;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为了防范来自各方面的侵犯,有必要运用立法手段设置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法律保护措施,确认权利,调整关系,维护秩序序,保障有关专利的各种权利的实现。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不论是专利权人还是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处理侵权案件,这种行政程序一般来讲比较简单,处理较为迅速,节省人力物力。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他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专利权的耗尽,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也包括下列两种情形: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2、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方法专利的行为,例如甲有一个发明专利,甲许可给乙制造,乙制造出产品销售给丙使用,丙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如果丙从乙处批发一批产品,也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第二,先用权人的使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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