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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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维权

第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基于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而言,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或者侵权行为特别过分的话,那么所造成的不止是民事责任,还有刑事责任。

第二,在发现他人盗用或者冒用以及被干涉使用自己的姓名权时,我们有权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可以对其进行口头以及书面警告,在对方不予理会的情况下,可以诉讼法律救济。

第三,保护姓名权,也必须要保护好我们自己的个人信息,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也会导致姓名权被侵权。

第四,保护姓名权,不仅需要保护我们在户籍处正式登记的姓名,也包括我们的艺名、笔名,取的别号或者字号之类的名称,都是我们特有的姓名,是必须要保护起来的权利。

第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既然法律有规定,那么他人想要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必须要征求姓名权人的同意,出具书面授权书或者同意书方可从事民事活动,否则擅自使用,就会被认为是侵权,在诉讼法律的过程中,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其赔偿的责任以及金额。

第三,侵权人侵害姓名权,可能存在侵权行为以及过失这两种原因,一般而言,过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害了姓名权人的权利,所以姓名权人证明侵权人的动机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列出相关的证据,并且需要公证,才能作为举证的侵权事实。

第一,如果他人未经姓名权使用人的同意,擅自使用、改变和决定时,一定要收集相关的证据,然后向法院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第二,当姓名权人所拥有的姓名被他人盗用作为营利的活动,或者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时,可以要求其立刻停止侵害,如果侵权人拒不听劝,那么把侵权行为整理成书面文件,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自己的名誉,消除发生的影响,并且要赔礼道歉,如果这种营利的活动或者利益已经对姓名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影响,那么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档案,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

第三,如果侵权人冒用他人的姓名权,假用他人的姓名来从事某种营利性的活动,那么需要根据其侵权的轻重来判刑,如果情节严重,产生的不止是民事责任,还要负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第一,《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第二,公民在发现自己的姓名被他人任意盗用或者冒用时,可以先要求对方出示自己的授权书或者口头同意证明文件,如果对方提供不了,那么就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等,如果对方不予理会,那么就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因为姓名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公民权利,任何他人不得随意进行盗用或者冒用以及干涉。

第三,如果侵权他人姓名权,导致他人精神受到压迫而造成精神方面的疾患,那么还必须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包括就医单据、就医途中所产生的衣食住行方面的费用、以及医生的诊断书,所有的单据和费用以及诊断书都必须经由专业人士进行公证或者有公证人,才能作为法律证据。

第一,身为公民,不得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如有违者,将会被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第二,公民不得随意盗用他人姓名,在未经他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或者进行某项民事行为,以抬高自己的身价或者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如有违反,则必须对姓名拥有者进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等。

第三,不得冒用他人的姓名,来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也就是盗取别人的姓名来为己用,如有违者,姓名拥有者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双方协商的经济损失赔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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