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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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第一,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使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就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

第三,商标侵权行为还包括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或者说销售侵权注册商标商品的,都是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

第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都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利。

第一,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第二,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即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而无论是财产损失或是商誉损害都属于损害事实,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即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三,商标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也就是说行为人在明知或者应该知道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的情况下依然实施侵权行为。

第一,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影响了他人合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这些民事责任侵权人可以单独承担,也可以一并承担。

第二,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雄伟人实施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应当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该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没收以及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以及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可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五十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立案: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七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第三,受理后法院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进行答辩。

第四,证据交换,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因为侵权人在知道权利人起诉后,就会存在消灭证据之心,所以权利人可以要求法院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一,当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商标权利人必须要先收集相关的侵权证据,也就是证明侵权人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侵权的商品实物、购买侵权商品的发票以及公证了购买侵权商品过程的公证书,这些证据缺一不可,特别是公证书,必要的时候,还需要请公证人员出庭作证。

第二,商标权利人还必须要出示权利证据,也就是用来证明权利人对商标享有专用权或者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证据:1、如果是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2、被商标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3、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4、权利人商品的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资料,以证明权利人的商标权一直在使用中,除了这些证明,相关起诉人还必须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或企业的基本信息,以证明个人或公司就是商标权利证明上的权利人,如果注册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著名品牌或中华老字号等享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品,还要提供驰名商标认定材料、著名品牌证明或中华老字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

第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也就是说,商标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赔偿金额或者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金额来作为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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