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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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

第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认识到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但有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例如有些是为了获得非法利润,而有些则为了自己获得某种荣誉或者为了和名优产品争夺销售市场等,但不同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第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还要求情节严重,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具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包括: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侵权行为,都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反向假冒行为其实就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但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因为商标的价值在于商标具有识别商品、保证商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促销等作用,而商标之所以能正常地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商标在企业的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信息传递的渠道,因此商标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商标与商品的完全结合为前提。

第一,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则不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

第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第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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