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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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荣誉权

第一,荣誉获得权,任何民事主体都有权利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获得荣誉,其他人不得非法妨碍、阻挠其获得,也不能侵占其应获得的荣誉,民事主体在获得荣誉权以后,也享有荣誉权所产生的物质利益。

第二,荣誉保持权,在荣誉权获得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到荣誉后,他所享有的荣誉归个人所有,不能被他人非法取消或者剥夺,如有异议,应通过司法程序来寻求援助。

第三,荣誉利用权,荣誉权作为一种正面的积极的评价,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荣誉获得者的个人名誉,因此,荣誉获得者可以对已经获取的荣誉权进行利用和支配,以期望可以取得更大的成就。

第四,荣誉权的保护,正确地利用、支配自己曾经获得的荣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荣誉获得者的社会地位和个人信誉度,但如果被不法之分利用,那么此荣誉权就会蒙上污点,给荣誉权获得者带来负面影响。

第一,荣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换言之,荣誉权是获得荣誉称号的前提条件,有了荣誉权之后,就有了荣誉称号,是荣誉权赋予了民事主体享有荣誉称号的头衔,同时拥有了物质利益和精神奖励且不被他人非法剥夺荣誉称号和不被侵占和否定等权利。

第二,荣誉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专门性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荣誉权首先表现的是法律主体以一定的身份参与的评价活动的权利,因为对于大多数权利主体而言,参与评价的机会远比最终获得的评价更重要,参与评价,才有可能会获得荣誉称号,才谈得上维护属于自己的荣誉权的各项权利。

第一,非法否定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一般侵权人用采用不法的手段来阻挠、压制他人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或者非法剥夺本该属于他人的荣誉称号,根据相关的规定,凡是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依法可以获取荣誉称号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阻挠、干涉或者压制,如果因为侵权人的妨碍而导致本该获取荣誉称号的公民未能取得,那就已经构成了侵害荣誉权,荣誉称号在有关机关依特定程序授予有特殊贡献或者特殊创意的公民或者单位后,只能由原授予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特定程序才能撤销,所以,凡是没有撤销他人荣誉称号的主体资格而宣布撤销他人荣誉称号的行为或者具有这种主体资格的机关不依照法定程序取消他人荣誉称号的,均已构成了侵害他人的荣誉权。

第一,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而行为的主体一般是荣誉的授予组织,例如有些组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者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经获得的荣誉,构成侵权行为。

第二,非法侵占他人荣誉,侵权人以非法的手段,来窃取、强占、冒领本该属于他人荣誉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能做到以非法手段来侵占他人荣誉的侵权者与荣誉者本有存在一定的联系或者关联,例如某企业技术人员开发了一款先进的技术,而该企业领导占为己有,用自己的名义去冒领了本该属于技术人员的荣誉,从而构成了侵权行为。

第三,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侵权人对他人所获得的荣誉心怀不满,向授予的组织进行诬告、诋毁荣誉权人,或者当众摘他人的荣誉牌匾、撕人荣誉证书,或者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等等行为。

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根据《刑法》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除外。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侵害公民荣誉权,一般表现为非法侵占他人荣誉、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侵害本该发放给荣誉权人的物质利益这四类,如果侵害程度不严重,可以自行进行阻止,如果侵害程度很严重,或者已经达到了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那么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寻求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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