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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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

第一,侵权人主观有过错,也就是侵权人在侵害他人名誉权过程的主观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第二,侵权人的侵害行为违法,也就是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违法了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用侮辱、诽谤和新闻报道失实的形式对侵权人进行名誉侵害。

第三,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例如因为侵权人的肆意侵害,导致权利人的社会品德评价降低而发生了一系列本该顺利的事情变成复杂以及中止的事情,特别是法人的名誉受到侵害,有可能导致商誉下降,很多合同无法签署而损失了客户等等,这些都是举证比较困难而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四,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所谓的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第一,名誉侵权的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人,当然不一定必须要指名道姓,但如果侵害的指向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的人,让别人立马就可以分辨出来的特定的人,那么都属于特定的人,都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第二,名誉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因为不论是故意的行为或者是过失的行为,只要加害人有过错,并在客观上确定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毁损,那么加害人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三,名誉侵权在客观方面具有明显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所谓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行为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

第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名誉侵权案件,应当依法受理,这是一般标准。但是,由于名誉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做出特别规定,下列情形应当受理:1、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应当受理;2、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3、公民借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4、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5、其他符合受理条件的。但是有三种情形法院有权不予理会:1、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做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3、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第一,侵权人在什么地方,什么场合以什么样的方式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因为法庭是个专业并且庄严的地方,所以语言一定要简洁明了,最好可以请代理律师代为陈述发生的侵权事件。

第二,自己的名誉权被侵权人侵害后,造成了多大范围内的不良影响或者产生多少不良影响,例如因为关系破裂,双方对骂,而对方在骂战过程中屡次辱骂你,虽然他也承认辱骂你,但是如果只是在两个人的场合,那么只能算是一种侮辱,并不能直接显示你的名誉受到损害,因为并没有第三个人听到,也就没有扩散的可能,所以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不止是要对方辱骂你的录音证据,还必须要辅以第三人的证言,或者多位旁人的证言,才能够让法庭受理这起诉讼案件。

第三,权利人的名誉被侵害,应当根据权利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例如因为某新闻报道的失实,导致新闻主人公的名誉受到损害,这里指出因为新闻报道的失实才导致他人名誉受损,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名誉侵权的损害事实成立。

第一,侵权人在什么地方、什么场合,以什么样的方式侵犯了权利人的名誉权,法庭之所以公正,是因为需要证据,在证据显示事实真相的时候,才会认定既有事实,所以证据很重要。

第二,侵权人侵犯权利人的名誉,造成了多大范围的不良影响或者产生了多少不良影响,例如对方如果辱骂了你,他也承认这个事实,但是还看要具体是在什么场合辱骂,如果只是两个人的场合,那么只能算是对你的一种侮辱,但因为没有第三人听到,不算是侵犯名誉权,因为没有人听到,也就不会有社会评价的降低,在这过程中,既然你全程录音了,也无法证明名誉权被侵权,必须要有第三人的证言才能确认侵权人的侵害行为的既定事实。

第三,名誉侵权应当根据权利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第一,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外,还应当从侵害情节的轻重、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从行为人认错态度考虑这三方面综合评价名誉侵犯的严重程度,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经济利益赔偿。

第二,侵害名誉权通常会造成权利人的精神损害,权利人的精神损害应包括权利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和权利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而权利人名誉利益损害虽然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后也不足以完全恢复权利人所受的名誉损害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第三,侵害公民名誉权,除了造成公民精神损害外,还可能会间接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害,因为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形式,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利益,但如果因为行为人的名誉侵害使权利人的财产受到了间接的损失,那么行为人也必须要赔偿一定的经济利益,例如因为行为人的肆意造谣或者污蔑,致使权利人丧失了很重要的一个客户或者损失了很重要的工作单位,这都对权利人的经济造成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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